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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管理新規禁用於 小產權房



  農用地管理再發新規。

  10月17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

  和以往相比,《通知》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改為備案制度。同時,將附屬設施中的生活用地從設施農用地范圍中剔除。

  10月20日,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在進行政策解讀時強調,三種行為將被嚴格禁止: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不得超過用地標準,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

 農用地管理新規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曾公開表示,糧食的規模化生產需要社會資本進入,但有些資本進入農業,本身就心術不正,"拿完地不是想種莊稼,是想種房子的"。

  查看2008年以來國土部督察的違法用地案件,均能發現"大棚房"等打著設施農業名號變相對外租售的違法用地案件。

  北京國土局2013年7月公佈的第二批小產權房名單中,就特別把12個農業大棚項目單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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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大棚房"大多打著大棚種植等農業設施名義,以"承包"形式將農業生產設施變更為住宅對外租售的變相小產權房項目。

  "這也是設施農用地管理面臨的一大問題。"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介紹,地方借發展設施農業為名,違規建設大棚房、別墅等變相小產權房項目。

  一方面,糧食規模化生產所必須的糧食晾曬場、存儲場、烘幹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未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成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點"。一些地方以發展設施農業、建設"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為名,違法違規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現"大棚房"的現象;另一方面,部分地區,特別是平原地區基本農田保護率高,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很難避開基本農田。

  "這些都需要從政策層面上規范並予以解決。"劉明松介紹。銀行信貸利率年息信貸房貸

  為適應新形勢,《通知》改變瞭設施農用地的管理模式,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與此同時,取消設施農用地審核,改為備案制。

  其中,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以支持土地規模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同時,將附屬設施中的生活用地從設施農用地范圍中剔除。

  為充分保障設施農業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也改變嚴禁設施農用地占用基本農田為經過論證後可占用基本農田,但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嚴禁小產權房

  在變革農用地管理模式後,劉明松特別強調,嚴格禁止擅自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的行為。

  在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嚴金明看來,這也是此次土地管理制度明確的底線,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的底線。

  劉明松強調,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

  "部分地方在設施農用地上搞混合功能,比如建瞭多層樓,盡管用地面積沒有超過3畝、5畝,本來說搞糧食倉儲、晾曬場所、農業生產規模服務的,但是它在一樓搞設備、搞廠房,二三四五六都搞酒店、搞餐飲服務,這就變相瞭。"劉明松如是介紹。

  "國土部此前調研的東北某省份,把生產管理用房建成高檔別墅式的房子,通過旅遊、開發出讓租賃。"在劉明松看來,這完全走樣,需嚴格禁止。

  另外,《通知》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級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

  劉明松表示,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備設施也要嚴格控制規模,在南方地區是500畝以內,北方地區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占地規模不能超過3畝,超過500畝、1000畝以上規模的配套設施最多也不能超過10畝。

  除此之外,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執法監管也是防止農用地非農化的一個重要措施。

  國土部已要求各地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有關規定要求,並將建立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抓好設施農用地的監管,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與此同時,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國土部也將設施農用地管理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落實監管共同責任。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10-21/08152953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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